商标异议申请
一、 关于商标异议:
商标异议是《商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,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,其目的在于公正、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,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,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。
经初步审定的商标,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,均可委托我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
二、异议申请应提交的文件:
-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的《商标异议申请书》三份。
-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的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一式五份。
- 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附有关证据材料;
-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;
-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。
二、 异议申请处理程序:
1、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后,将异议书副本送交被异议人,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辩。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做出答辩的视为弃权,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。
2、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,经过调查核实后,做出裁定,书面通知当事人。
四、异议裁定结果:
1、异议理由不能成立: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;
2、异议理由成立: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。
五、救济程序:
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, 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,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,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。
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